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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清盤
股東在計畫終止公司運作時,通常都不太清楚有關的終止手續,只是採取不理會態度,因此,可能在不知情下違反相關法例,或被要求出庭,亦或對今後的出入境造成影響。 奧德盛的服務涵蓋公司清盤/註銷的所有環節,且積累了豐富的項目經驗,透過我們的專業服務,協助企業順利結業。
清盤
香港有限公司清盤可分為股東自願清盤、債權人自願清盤及由法庭強制清盤。
1) 股東自願清盤
進行股東自願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帳簿完整
- 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
- 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
- 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2) 債權人自願清盤
進行債權人自願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帳簿完整
- 公司無能力清還所有債務且不能繼續營運
- 公司由債權人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 該清盤人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
3) 由法庭強制清盤
由法庭提出的清盤,屬強制清盤。不論公司本身、其債權人、公司註冊處處長或破產管理處處長均可以提出清盤要求。當清盤令發出後,法庭會委派一名清盤人,破產管理處處長亦可以擔任臨時清盤人,整個程式牽涉多次董事、股東及債權人會議。
註銷
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291條規定,向公司註冊處申請註銷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全體股東同意
- 該公司已沒有任何運作或經營業務,或由申請註銷日期起計,該公司已停止運作超過3個月
- 沒有未償還的債項,包括政府牌照費及稅款
- 必須取得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書面通知》
此外,倘若有人對該項註銷持有反對意見,可以在註銷生效後的20年內向法庭提出恢復註冊申請,法庭可下令公司註冊處將已註銷註冊的公司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