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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馬德里商標
馬德里註冊體系是根據1891年4月14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其實施細則建立的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的註冊體系,是通過國家商標局申請海外商標註冊,並通過國際局延伸到各成員國家的註冊方式。
馬德里商標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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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短
申請人從向商標局提交申請之日起,如果手續齊備並按規定繳納費用,3-4個月可取得商標註冊證。根據“協定”和“議定書”規定,各成員國約定商標審查必須在1年或1年半內(協定國家1年內或議定書國家1年半內)完成;否則,申請商標在該國自動獲得保護。 -
申請手續簡便
聯盟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直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國際局辦理商標國際註冊事宜,不需要委託國外的代理組織代為辦理。 -
申請費用低
申請人繳納以瑞士法郎計算的統一費用,不需要到成員國內每個指定保護的國家分別繳納費用。國際註冊費用低於分別到每個國家註冊的費用。
馬德里商標註冊條件
- 在締約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執照;
- 在締約國有住所;
- 擁有締約國國籍;
- 必須是在締約國已經註冊或已經初步審查公告的商標,商標內容必須與申請人已註冊的商標內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超過原註冊的商品範圍。
馬德里商標註冊所需資訊
- 申請人名稱、位址;
- 初步審定公告、官方出具的申請文件,影本各一份;
- 商標圖樣;
- 指定保護的國家 ;
- 商標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數字或非羅巴數位構成的,應注明其音譯,音譯應符合國際申請所用語言的語音,並注明相應的譯文。
馬德里商標申請所需資料
- 委託書:申請人蓋章並指明委託事項;
- 申請書:申請人中英文名稱、地址、申請類別及商品;
- 商標圖樣:2份,注明商標拼音或含義;
- 國內商標註冊證影本;
- 申請人營業執照影本或身份證影本。
馬德里商標註冊程式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由國家商標局向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統一辦理註冊。國際局不受理單個企業的自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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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階段申請
提交申請文件,商標局寄繳費通知,繳費並資料齊備,寄國際局。資料不齊備,收到材料20天內向申請人發“齊備手續通知書”,要求在法申請書後15天內補齊資料,逾期資料退回。 -
國際局階段
材料齊備且準確無誤,核准註冊。 -
商標局階段申請
●材料不齊備且有誤的:暫緩註冊並通知國家商標局,商標局收到通知後20天內通知申請人,並要求在發通知書後20天內將材料補齊。
●資料齊備但材料商品類別或名稱不正確的,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修改建議,若商標局同意修改,則在收到建議書之日起的20天內通告申請人,並要求申請人在國際局建議通知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補繳附加註冊費。 -
登記處
國際局只是實行登記,未實質審核。 -
進入各國國家階段
進行實質審核。
馬德里商標續展
馬德里商標註冊的續展有效期為10年。在有效期屆滿之前的6個月內,國際局將非正式地通知商標註冊人有關續展事宜,其中包括有效期屆滿日期,如果註冊人未能在有效期屆滿日前申請續展的,另有6個月的寬展期。在寬展期內未申請續展的,國際局註銷海外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