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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香港公司常見問題
1、香港公司名稱常見問題
問1:我是否可隨意擬用任何公司名稱?
答:不可以,公司名稱的註冊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將不獲准註冊:
- 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與載於公司註冊處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相同;
- 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與根據其他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 行政長官認為使用擬註冊的公司名稱會構成刑事罪行;
- 行政長官認為擬註冊的公司名稱令人反感或因其他理由是違反公眾利益的。
問2:名稱「相同」是什麼意思?
答: 決定一個公司名稱是否與另一個公司名稱「相同」時,不須顧及某些字或詞和該等字或詞的縮寫,以及該等字或詞及縮寫的字體、大小楷字母、重音符號、字母之間的空位及標點符號。這些字或詞包括作為英文名稱第一個字的定冠詞,以及在英文名稱末端出現的 "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 "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 及在中文名稱末端出現的「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和「公眾有限公司」;而英文的「and」和「&」;「Hongkong」、「Hong Kong」和「HK」,以及「Far East」和「FE」則分別視為相同。 此外,一些可相互交替使用的中文字會被公司註冊處處長視為相同的字。詳情請參閱公司註冊署之《公司名稱註冊指引》
問3:怎樣可以得知我擬用的公司名稱是否與公司註冊處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名稱相同?
答:你可透過互聯網在公司註冊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或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眾查冊中心,免費查閱公司名稱。查閱公司名稱時,請使用「以全名查冊」的方式輸入你擬註冊的公司的全名,包括所有空位、標點符號及末端的字眼,例如 "Company"、 "Company Limited"、 "Limited"、「有限公司」、「公司」等。
問4:怎樣可以得知我擬用的公司名稱是否曾被其他公司使用?
答:你可透過互聯網在公司註冊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或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眾查冊中心,免費查閱公司名稱。查閱公司名稱時,請使用「以名稱起首」的方式輸入你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起首任何數目的字元。查冊結果會顯示出公司註冊處的資料庫內與你輸入的名稱起首相同的公司。 (請注意:使用「以名稱起首」的方式查閱時,不要輸入公司的全名。)
問5:我可否同時以中、英文字註冊公司名稱?
答:不可以,公司名稱如由中文字與英文字/字母組合而成,將不獲准註冊。
問6:本地有限公司的中文名稱可否用簡體中文字?
答:不可以,本地有限公司的中文名稱必須是繁體中文字。
問7:公司可否只註冊中文名稱?
答:公司可以只註冊中文名稱,也可以只註冊英文名稱或同時註冊中文及英文名稱。
問8: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個字可否是"Ltd"?
答:不可以,雖然"Ltd"和"Limited"被視為相同。根據《公司條例》第5(1)(a)條的規定,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個字必須為"Limited"。
問9:公司註冊成立後如何更改名稱?
答:公司註冊成立後,可通過特別決議,更改公司的名稱,並於特別決議通過後15天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公司更改名稱證書發出之日,即公司更改名稱生效的日期。請注意,更改名稱的特別決議無需提交公司註冊處。
問10:我可否反對一個已註冊的公司名稱繼續註冊?
答:可以。如你發現另一間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在你的公司成立以後,以一個與你公司名稱「過分相似」的名稱註冊,你可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出反對,詳述反對理由,包括任何可以證明已經引起混淆的證據。如公司註冊處處長認為兩者「過分相似」,處長可根據《公司條例》第22(2)條的規定,於該公司名稱註冊日期起計12個月內(以下簡稱「法定期限」),指示該公司更改名稱。因此,有關公司名稱的反對書應及早(宜於法定期限屆滿前不少於1個月)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以便處長在法定期限屆滿前進行調查,並在必要時送達通知書。
問11: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於公司註冊處辦理登記手續,我是否可以利用該有限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該名稱會否自動獲得注冊商標的保護?
答:在香港,有限公司註冊和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註冊處負責提供服務,註冊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和登記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並於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海外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註冊處(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則負責辦理商標註冊。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稱在公司註冊處註冊或登記,並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權利將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於推廣或經營其貨品或服務上。如果你想把你的公司名稱作商標註冊以獲得根據《商標條例》授予的保護,你必須另行向商標註冊處申請註冊你的商標。
問12:商標註冊處會否因為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於公司註冊處註冊而批予該名稱成為我的注冊商標?
答:在香港,有限公司註冊和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註冊處負責提供服務,註冊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和登記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並於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海外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註冊處則負責辦理商標註冊。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該名稱在公司註冊處成立了有限公司或登記了海外公司,並不代表該公司名稱可以獲得商標註冊。商標註冊處會就每一宗商標申請,按照《商標條例》進行審批,以決定該商標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條例》(第559章)及《商標規則》(第559A章)所訂明的註冊條件,以獲得商標註冊。有關商標註冊的詳情,可流覽知識產權署網頁︰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
2、香港公司成立程式是怎樣?
問:香港公司成立程式是怎樣?
答: 如委託我司辦理,所有政府檔及名稱核實工作,均由我司專業人員準備及協助,具體程式如下:
- 提供公司中英文名稱,免費查名。
- 提供股東/董事身份證明(可以一個人同時擔任)
- 做好整套檔,股東董事簽字確認,我司遞交香港辦理
- 10個工作日將整套綠盒交給客戶包括:註冊證書(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稅務登記證),18本公司章程,股票本1本,1本會議記錄本,2枚原子印,一枚鋼印,所有註冊檔原件。
- 協助開立銀行帳號。
3、董事秘書問題解答
問1:如現任董事辭職的日期與委任新董事的日期相同,申報更改董事的表格D2A應由辭職的董事還是新任董事簽署?
答:如該表格是在更改生效當天簽署,辭職的董事或新任董事也可簽署。但如表格是於更改生效當天之後簽署,便應由新任董事簽署。
問2:在什麼情況下可提名備任董事?
答:按照《公司條例》第153A(6)條,私人公司如只有一名個人成員,而該成員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公司可提名一名年滿18歲的自然人為該公司的備任董事,一旦唯一董事去世,可代替他行事。
問3:公司是否必須提名備任董事?
答:不是。公司可選擇是否這樣做。
問4:公司的唯一成員兼唯一董事可否同時擔任秘書?
答:不可以。《公司條例》第154(1B)條明確禁止唯一董事兼任秘書。此外,《公司條例》第154(4)條規定,如一間私人公司的法人團體秘書的唯一董事也是該公司的唯一董事,則該公司不得委任該法人團體秘書。
問5:非香港居民可否被委任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秘書?
答:非香港居民可被委任為公司董事。但是公司秘書如屬個人,需通常居於香港;如屬法人團體,則需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 每間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最少需有一名董事及一名秘書。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該名董事不得兼任該公司的秘書。
4、周年申報問題解答
問1: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何時需要提交周年申報表存檔?
答:有股本的私人公司需每一西曆年(成立為法團的年度除外)于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起計42天內,提交周年申報表存檔。至於其他公司,周年申報表需于周年大會後42天內,或於通過以代替周年大會的書面決議日期後42天內,連同經審計帳目的正本或核證副本一併提交。
問2:如提交周年申報表的限期最後一天是星期六,檔可否延至下星期一提交?
答:由於公司註冊處處長無權延長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法定期限,如提交的限期最後一天是星期六,限期將會維持不變。如公司及其高級人員擬親身到本處提交周年申報表,宜提前在星期五提交。如在限期過後的星期一提交周年申報表,便須繳付較高的註冊費用。另一方面,公司也可以考慮採用郵寄方式,在限期最後一天或之前交付周年申報表。公司及文件提交人應儘早向處長提交法定申報表。
問3:交付周年申報表時需繳付多少註冊費?
答:各類本地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時應繳的每年註冊費如下:
- 有股本私人公司如在成立為法團的最近周年日起計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存檔,應繳的每年註冊費為港幣105元。如沒有在訂明時限的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便需繳付大幅度提高的註冊費。
- 其他有股本公司如在周年大會後42天內,或於通過以代替周年大會的書面決議日期後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存檔,應繳的每年註冊費為港幣140元。如沒有在訂明時限的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便需繳付大幅度提高的註冊費。
- 無股本公司:應繳的每年註冊費為港幣105元,並需于周年大會後42天內,或於通過以代替周年大會的書面決議日期後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存檔。
問4:有股本私人公司是否必須一併遞交帳目及周年申報表?
答:不是。非私人公司提交周年申報表時,必須一併遞交資產負債表及附帶的核數師報告和董事報告。問5:有股本私人公司在註冊成立後資料如沒有改變,可否以表格AR3交付首份周年申報表?
問6:公司已到期提交周年申報表,公司資料及董事和秘書的資料都有更改。這些改變應否在周年申報表述明?
問7:如果我不提交周年申報表,公司註冊處會否剔除或取消我的公司的註冊,或將公司解散?
答:公司如未有在訂明時限內提交周年申報表,即屬違反《公司條例》,可被檢控。公司註冊處處長可因應每宗個案的情況,考慮進行剔除公司註冊的行動。
問8:我的公司規模細小,過去數年沒有營業,為何仍要提交周年申報表存檔?
答:所有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公司,均有責任遵守和遵從該條例的規定,包括每年依時交付周年申報表及繳付所需的註冊費,但公司如已根據《公司條例》第344A條宣佈處於不活動狀態或解散,則屬例外。
問9:我沒有收到公司註冊處的催辦信,以致逾期提交周年申報表存檔,因而須繳付較高的註冊費。我可否申請豁免繳交較高的註冊費?
答:公司董事或秘書有責任遵守《公司條例》的規定,依時遞交周年申報表及其它法定檔存檔。公司註冊處沒有責任提醒公司或其高級人員提交公司的周年申報表。每年註冊費是訂明的法定費用,應在交付周年申報表時繳付。公司註冊處處長就應繳的金額沒有酌情決定權。
問10:本公司沒有營業,無法繳付周年申報表的較高註冊費,可否豁免繳付這項費用?
答:不可以。公司註冊處處長就豁免繳付註冊費沒有酌情決定權。如公司不再經營業務,你可考慮申請撤銷公司的註冊,或將公司清盤。
問11:公司必須在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起計或周年大會後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在計算這42天期限時,星期日和公眾假期是否包括在內?
答: 是。在計算42天期限時,星期日和公眾假期也包括在內。不過,如果第42天為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到期日會延至下一個工作天。
問12:我可用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嗎?如我以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郵寄當日會被視為周年申報表交付日期嗎?
答:你可以用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在計算應繳的每年註冊費時,信封上的郵戳日期會被視為交付日期。你應在訂明時限的42天內儘早提交周年申報表以避免因未能預知的情況所造成的延誤及繳付較高登記費。
問13:我的公司在今年的公司周年日之後遞交了特別決議,宣佈公司將處於不活動狀態。我是否需要遞交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答:是。雖然所有被當作為不活動公司的私人公司,由處於不活動狀態日期起計,均獲豁免遞交周年申報表,但在公司當作為不活動公司之前的周年申報表仍需提交。
問14: 我的公司已到期提交周年申報表。雖然自上年的周年申報表的日期起,公司的資料有所更改,但公司成員、他們的資料及持股量和去年一樣,並無改變。我可否把表格AR1(即周年申報表)內第三頁「有股本公司的成員詳情」的部分留空?
答:不可以。即使「有股本公司的成員詳情」內的資料和去年一樣並無改變,成員的資料及其持股量必須填報於「有股本公司的成員詳情」的部分內。未填妥的周年申報表會退回公司或提交人。